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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5〕4号)
时间:2015-09-12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健全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不含铜山区,下同)居民医保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起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普通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8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80元。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80元。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4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80元。

(二)财政补助分担办法。普通居民、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财政补助部分(每人每年380元,不含财政对个人缴费补助),除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4元外,剩余316元补助资金按比例分担,其中,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各负担158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79元、区财政负担237元。贾汪区参保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除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90元外,剩余190元由贾汪区财政负担。

在校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三)财政对部分人群个人缴费进行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孤儿、孤寡老人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180元)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中,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各负担90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45元、区财政负担135元;贾汪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持《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180元)由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20元。财政补助部分,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各负担60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30元、区财政负担90元;贾汪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二、门诊统筹基金一个统筹年度最高补助限额由380元提高到500元。

三、门诊特定项目(含学生儿童门诊大病)中的血友病,一个统筹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8000元调整为10000元。

四、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3个月以后、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本通知自201510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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