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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中涉及“晚育”的相关政策解释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 |
一、关于对“ 晚育”的政策解释。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方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二、生育保险中涉及“晚育”的相关待遇。 (一)护理津贴。 规定1: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94号)第十八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规定2: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因此,根据以上两条规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及女职工配偶享受男方生育津贴待遇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男方正常参保;第二是晚育前提下,享受到给予男方的十天护理假,同时生育基金支付10天的生育津贴。 (二)晚育津贴。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94号)第十八条:“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因此,此项晚育津贴的支付须满足晚育条件,即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二 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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