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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及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自20141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12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4. 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0元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1元,合计增发不超过210元。
 
5.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二)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和退休军转干部保障
 
1.201312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3号 苏财社〔2010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4号 苏财社〔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较大,应统筹考虑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另行研究测算后提出具体意见。
 
四、关于2014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411日至6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47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471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事关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省、市调整标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调整补发到位,2014年上半年退休(职)人员及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7月份调整到位。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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