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官网! 联系大乘 | 网站地图

A

最新公告nnouncement

劳务派遣

当前位置:首页>   劳务派遣 >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人社发 [2010]28号
时间:2010-05-23   点击数: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服务,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市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将实行统一征缴。现就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
三、除政策允许的情形外,参保人员应在同一单位参加各项险种。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在不同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统一到养老保险所在单位参加各项险种;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养老、医疗保险一项在单位、一项在个体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把个体保险暂停。统一征缴实施后,参保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可向经办机构申请调整。
四、参保单位为新招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按规定从与职工形成劳动(人事)关系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单位应结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欠款。
五、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到帐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不追溯。
六、用人单位应于每月6日至27日前向社保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机构次月1日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每月6日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七、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除外)可以到市区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各相关网点按月缴费。参保人员可以和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按月从存折中扣款代缴。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徐州劳务派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下一篇:徐人社发〔2010〕55号 关于申报二○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021-64195088    64195688
地址:上海闵行区沪青平公路空港六路50号
  江苏徐州大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聘部: 0516-87936991    87936999
派遣部: 0516-85851611    85851711
地址: 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星综合楼A区-5-1115
Copyright © 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沪ICP备19043449号-1
版权说明:本网使用图片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我们不承认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