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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人社发〔2010〕55号 关于申报二○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0-05-23   点击数:
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服务,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市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现就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范围
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内容
(一)单位申报
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所有职工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2010年新参保的职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根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自201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本次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单位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申报
参保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个人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果参保个人没有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核定。
三、申报时间、地点
5月10日到6月25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西安南路122―2号)。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范围
对已经领取或持有电子印章(K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2、参保单位5月10日到6月10日期间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下载《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3、参保单位按照要求如实统计填写各类表单。
4、参保单位在6月20日前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并加盖电子印章(K盘),在网上报送《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5、参保单位打印纸质《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职工签字确认其工资收入,单位统一装订成册存档,同时将复印件于6月25日前报送至原劳动保障局一楼大厅。在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计稽核时,单位提交原件接受检查。
(二)手工报送
1、2010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各参保单位携带U盘到原劳动保障局一楼大厅拷取本单位电子格式的《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并领取相关文件。
2、参保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如实统计填报《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并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确保盘表数据一致。
3、《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须由参保单位负责人、工会主席、社会保险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须经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职工本人签名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采用公示的方式,申报时须附单位文字说明及公示照片。
4、参保单位6月25日前,携带录入完毕的数据盘和以下相关资料到原劳动保障局一楼大厅申报缴费基数:
(1)《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及录入完整准确的数据盘;
(2)《2010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3)2009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4)能反映单位2009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年度报表(含审计报告)或原始财务凭证;
(5)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驻徐省部属单位必须同时申报在职、退休人员缴费工资。
(二)市级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如果与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确定的缴费工资不一致,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确定的缴费工资为准。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依据其上月养老金水平确定。
(四)对单位拷贝名册或申报缴费基数后又进入单位参保的职工,不列入本次申报基数的范围,仍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基数。
(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从2010年7月起缴费基数一律按上一年度缴费基数的110%计算,同时列入重点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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