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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核定、一票征收的通知
时间:2015-08-15   点击数: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核定、一票征收,具体如下:

一、徐州市市区(不含铜山区)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不得违规选择性参保,不得让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立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对选择参加部分险种的参保单位,自2014年11月1日起依法统一核定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至5日统一核定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并将数据传递给地税部门。各缴费单位须于每月6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收,不得选择性缴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已经国资委会同人社、地税、财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共同认定的困难单位,因资金困难无法一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先行缴纳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从而保证单位职工享受当前部分社会保险待遇。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险种,参保人员则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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