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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 时间:2009-09-24 点击数: |
一、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三、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 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排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 (1) 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 (2) 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 (3) 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 (5)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受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 (6) 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 (7) 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 (8) 代办聘用合同鉴证; (9) 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 (10)其他人事管理事项。”其他地方规章也做出了相类似的规定。 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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