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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通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侵犯员工名誉权?
时间:2017-05-13   点击数:
案例
   某公司近期以旷工违纪为由,解除了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先后向员工住址送达解除通知、邮寄解除通知文件,直至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
  可是,有员工回到单位找人力资源部理论,说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通告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公司赔偿。
  该公司想知道,这种做法真的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吗?
解析
    本案中,如果该公司在员工违纪事实认定和处理程序上存在违法,员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维权。但这不意味着该单位在员工旷工事实已经客观存在的前提下,不能按照相关法定处理程序送达解除通知。
  所以,用人单位采取法定形式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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