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法的日益复杂化,大乘人力作为劳动者名义上或法律上的雇主,成为用工单位的全权劳动法务代理,处理在用工雇佣中产生的法律手续和法律争议。为减少用工单位劳动法律风险。 大乘人力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也就是大乘人力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使用员工;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使用员工的一种劳动关系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下从事劳动。大乘人力作为受派遣劳动者的录用和派遣者是名义用人单位,并不组织和管理劳动过程。一般来说,与劳动过程中人身关系有关的生产性劳动管理、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归用工单位;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非生产性劳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归大乘人力。 大乘人力根据需要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管理处(分公司)、党小组、团支部、工会分会,对派遣员工日常管理进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