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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务派遣”遭遇“区别待遇”
时间:2009-06-03   点击数:

当“劳务派遣”遭遇“区别待遇”

 

 

《劳动合同法》11日起实施。而在去年年底前,有些企业纷纷突击把一些老员工的人事关系改为劳务派遣形式。这意味着,有更多人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务派遣工,除了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也有规避责任的动机:在劳务工和正式职工之间搞区别待遇,同工不同酬;当劳务工发生工伤、疾病时,一些企业往往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有协议为借口,转移风险……

   

    你被“劳务派遣”了吗?你是否遭受过“区别待遇”?

    一、阿碧(化名)

   

    老公研究生毕业时,同时收到了几家单位发来的offer。巧的是,这几家单位都处于同一行业,规模相当,只有一家影响力略低,提供的工作岗位和薪水也大同小异。规模较小那家的一把手还允诺,把他作为处级干部的后备力量重点培养。犹豫半天,老公选择了一家他最有好感且能提供正规编制的单位,作为打算奋斗一生的舞台。

   

    报到时,领导拿出一张聘用合同叫他签,他一看有点蒙:甲方的落款并非这家单位,而是一家人才交流企业。领导解释说,按上面的要求,近年来,全系统所有单位的新进员工都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也就是说,新进员工是统一和一家人才交流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工资奖金由实际用工单位通过这家中介转交。领导特地强调,除了这些形式上的变化,仍旧属于正规编制,各项待遇与之前的老员工一模一样!

   

    领导的话能不相信吗?老公放心地签了合同,安心工作起来。一两年之后,老公才从别人那里听说,自己的编制与老员工完全不同,属于一种新发明的“人事代理编制”,各种待遇也有很大不同。比如说,虽然老公也领到了一张“发放补充养老金的银行卡”,可几年来卡里始终分文皆无;又比如,事业编制的员工可以按照级别,领取金额从十余万元至数十万元的购房补贴,而新人则只能画饼充饥,据说方案早在四五年前就已提上了议事日程,至今却无任何进展。况且,按照当时参与讨论者的说法,当时每月的购房补贴,还能买一块瓷砖大小的面积;而现在,同样那点钱恐怕只够买一粒米大小的了;再比如,老员工都有补充公积金,且每月缴纳的数额高于公积金本身,但新人一分钱也没有……

   

    一项项累加起来,损失还真不是一点点呢。而且,老员工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犯了什么大错,不可能被开除;而新员工则可能随时被炒,安全感全无。新人们都觉得很不公平:新老员工干一样的工作,为什么同工不同酬?晚出生了几年,也不是我们的错啊!

   

    前不久,经过大家多次据理力争,再加上我的公公从外单位调至该单位任高层领导后,也不断在“一把手”耳边吹风,总算给人事代理职工一次性发放了房贴。听说,全市同类单位中,他们是唯一给派遣员工发房贴的一家,还有众多兄弟姐妹尚处于“水深火热”中,不知何时才能盼来希望的曙光。

   

    我不明白,当老板认可员工能力、并需要大家继续奉献青春时,为何又要在员工应得的一点小钱上斤斤计较。“稳定压倒一切”,给员工一个稳定且能看到未来成长空间的薪资福利,不正是稳定企业的关键之一吗?俗话说,“便宜没好货”,“一分价钱一分货”,你对员工抠门,就无法换回他们的全情投入。最近,听到了华为、家乐福等众多企业赶在新劳动法实施前,采取“规避措施”的新闻,真是心寒。

       

   二、小惠(化名)

   

    本来以为,有了《劳动合同法》,我们这些长期性的临时工,就可以和单位签订合同,长期干下去,能够和正式工平起平坐,享受一样的待遇了。

   

    不料,买家不如卖家精。上个月,我工作的银行忽然辞退了我,说如果我愿意继续干,就得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和银行签约,再派遣我到银行上班。

   

    我到银行指定的派遣公司一问,才知道:被“派遣”到银行工作后,工作任务比以前多――每周只能休息一天;拿到的工资比原来在银行做临时工的工资要少。问了几个在其他行业工作的朋友,也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我的一个同学,大学毕业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她的工资,仅仅是同行业的几分之一。

   

    原来只有用工单位对职工实行不公平待遇,现在再加上劳务派遣公司的“横插一杠”,劳动者的日子就更雪上加霜了。难道职工就该永远是输家?殷切盼望着,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能够越来越完善,真正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好大一个“筐”――一些单位先把职工“扫地出门”,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来廉价劳动力。但愿这只“筐”里,也装着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老卢(化名)

   

    2007年,刚毕业的我,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被安排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任职。就这样开始了人生的第一份工作。

   

    企业有企业的办法对付各种劳动法规,即使像我们公司这样的大型国企,也不例外。

   

    从表象看,我和周围同事领的工资都相差无几。可月底便是我胸闷的时候。因为这时公司会将一笔数额不小的奖金打入正式员工的银行卡里。所以,当办公室的老同事们眉开眼笑地看着银行发来的提醒短信时,我心里就不是滋味:不公平啊!大家在同一个办公室,干的基本相同的活,为什么我就没有奖金呢?终于鼓起勇气去询问,领导用异样的眼神看了看我,三两句话就把我打发了:“很抱歉,因为你是派遣职工,所以奖金是没有的!”我厥倒!

   

    至于每年年底的公司红利,我连想都不敢想了。每个季度,公司总会发给员工这个购物卡、那个购物券什么的,这也是一种福利。然而,对于我这个派遣员工加新人来说,这点福利也是不能奢望的。偶尔领导发慈悲,中秋节发几张月饼券、过年发几百元购物卡,那是格外开恩。

   

    还有件事让我担忧。由于工种特殊,我的工作有一定的危险。听说公司为正式员工都买了保险,不知道我这个“外人”有没有?

   

    此外,派遣我来工作的劳务公司管理无序,也让我十分不安。我明明半年前就已将个人信息明确告知过劳务公司了,可上周却接到他们的电话,询问我的个人信息,说要填表格。今天张三打电话来问,要填这张表;明天又有李四来问,要填那张表格。总算问完了,忽然又来电话,说是问错人了,需要重新再问再填……我真是气不打一处来,却只能敢怒不敢言。

   

    渐渐地,在公司呆久了,也就习惯了,麻木了。对不平等的待遇,有时“阿Q”一番:咱是派遣来的,是“中央特派员”呢,是来协助公司工作的……这样心里就好过一些。是谁发明了“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让那么多的人郁闷呢?

       

    四、莉莉(化名)

   

    最近公司人事部门天天加班,忙着帮我们变更劳动合同和用工关系。一天下午,我们整个部门的人突然被召集在一起,和一个从未听过的广告代理公司签订了全新的劳动合同。除了主管们事先收到过通知外,我们这些基层员工完全不知情。

   

    虽然感到突然,感到不舒服,但没有人敢多说什么。大家都默默地在合同上签了字。蚂蚁如何撼动大树,谁让我们是乙方啊。

   

    拿到合同后,心里空落落的,坐下来细细阅读手中的新合同:甲方,是一家名字陌生的广告代理公司;乙方是区区在下。虽然,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等具体内容没有变化,但是我们部门和原集团,竟变成了甲方和乙方的关系――我们,只是代理一部分业务的乙方。

   

    大家议论纷纷。据消息灵通人士说,这家广告代理公司是集团新成立的一家公司,却不属于集团编制。变更合同,是因为集团明年有上市的计划,在上市之前,要理清员工关系。

   

    突然被变更了合同,我们有种被“抛弃”的感觉。仔细考虑自己的前程,不由得担心了起来。

   

    首先,变更了用工单位。虽然工资数目没变,但不知道以前集团承诺的各种福利,“新单位”还会不会有?另外,原先很为自己在大型企业工作而骄傲,虽然收入不高,但求安定平稳。现在忽然换成了个新“出生”的小单位,安全感荡然无存,如果以后想跳槽,简历也失色不少――初出茅庐的小公司,总归比不上知名大企业。

   

    周围的同事也有些失落。联系工作的时候,会和没有变更劳动关系的别的部门同事开玩笑:“以后我们的态度要好些,因为我们是乙方啊,怎么敢得罪甲方……”

   

    听说,企业规避新劳动法规的办法还真不少。比如,有的单位成立了“孪生”单位――让员工交替着与甲、乙单位签约,这样就逃避了“员工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两年可以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有的单位,采用劳动派遣等方法钻空子。

   

    身为员工,谁不乐于看到企业蓬勃发展,企业上市,我们心里很骄傲。不过无奈的是,甲方和我们想得不一样,不肯给我们骄傲的资格。

   

  

    2007122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张世诚透露,目前劳动力市场存在最主要的两个问题,一是不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

   

    张世诚称,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

   

    张世诚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合法经营企业影响不大,而企业违法成本将大幅度上升。

   

劳务派遣的3项原则

   

    张世诚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项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所谓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所谓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目前,国内劳务派遣公司有很多家,派遣工种涉及几乎所有工种,包括加油站工人、空姐、网络工程师等等。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普遍。

   

    张世诚介绍,上述答复是针对国内的劳务派遣进行的限定,意在规范国内的劳务派遣,防止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对派往国外的劳务外派暂无影响。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亦称员工租赁。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搜索到合格人员后,用人单位即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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