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两者的区别: (1)性质、作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其作用是实行国家法律所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商业保险是自愿性、赔偿性的,它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遭到意外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2)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保险,属经济立法范畴。 (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统一费率征收。商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等价交换原则,保险费率视险情和待遇而定。 (4)给付办法不同。社会保险一般根据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水平等条件,按国家规定的计发办法给付,但要服从于保障生活的目的,最低标准要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的给付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办法,没有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其所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还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商业保险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由金融企业进行自主经营,根据自负盈亏的原则开展工作,不涉及社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