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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时间:2015-08-24 点击数: |
徐持证退奖办〔2010〕 2 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切实维护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的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2010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申请领取一次性奖励金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本人应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应在《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或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单位工会)印章。 第四条 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申请材料(包括《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向申请人居住地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复核。 第五条 申请人居住地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申请领取一次性奖励金的复核,对材料齐全、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在《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内签署复核意见,并盖章。《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一份交申请人作为领取一次性奖励金凭据,其他材料由复核单位留存归档。 第六条 企业应在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后及时一次性发给奖励金,并在每年年底将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七条 2009年以前企业改制分流人员中未再同新的企业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且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退休的,可在退休当年10月底以前或下年10月底以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人口计生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原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支付奖励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 徐州市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 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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