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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注意事项 时间:2015-07-25 点击数: |
1 、委托人在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不能再因其它原因使用住房公积金。 2、委托人应经常查询自己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情况,委托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以免发生逾期。委托还贷终止后,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3 、委托终止后,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提取还贷条件时,可从新申请办理。 4、委托人与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银行缴存的,应分别提出申请,首先委托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直至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再申请另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5 、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不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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