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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调整2014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时间:2014-10-31   点击数:

 

    2014年10月28日上午,市人社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调整政策情况。

  近日,徐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实施意见》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参保范围扩大,缴费比例调整。新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与原来的参保范围相比,本次调整新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

  此次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新规定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调整为0.5%,将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保险待遇提高,结算方式调整。新规定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与原规定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提高到98天。其中:晚育生育津贴的天数由90天增加到128天。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的,原来没有生育津贴,新规定分别增加了7至21天不等的生育津贴。此外,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新增了2天的生育津贴;享受护理假的,新增了10天的生育津贴。据测算,新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平均将增加约41.4%。二是新增了产前检查待遇。三是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增加。职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来是按定额支付给参保人员,现调整为全额由基金支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需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调整为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新的结算办法充分利用医保支付的经济杠杆,对医疗机构采取“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遏制其受利益驱使为产妇选择剖宫产的冲动,实行后将会降低生育职工个人自付费用。

  市人社局负责人回答热点问题

  10月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就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工资吗?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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