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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招聘拒绝“潜规则”
时间:2007-11-29   点击数:

新出台的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招聘拒绝“潜规则”

招工时要告知劳动报酬,“月薪面议”字样禁止出现;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民工失业也可享受城市的公共就业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刚刚出台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该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拒绝歧视――

    用人单位若强查乙肝,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公平公正。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录用后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能歧视残疾人。

    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还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规范职介――

    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还费用,政府不得参与经营性职介

    新规定对职介机构进一步加以规范。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还应当建立服务台账,接受监督。《规定》使得个别地方一桌一椅一两个人就可以办职介的情形有望不再出现。职介机构提供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明确,不能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经营性的职介机构。

    这项规定明确,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相关方面的咨询,还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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