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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申报稳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9-25   点击数:
 

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申报稳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稳定岗位补贴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除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政策和环保政策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在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徐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使用

稳定岗位补贴标准为申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12月底。

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企业申报

凡在市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将以下资料于2015930日前,报至徐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从2016年起,申报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630日。

1、《徐州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5、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承诺书》需企业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享受补贴资格认定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申报企业上报的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按以下程序对企业申报享受补贴条件进行认定:

1、对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2、对企业依法参加和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

3、对企业上年度裁员率进行审核;

4、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认定。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发放

经审核,申报企业符合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资金进行核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当年应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金额,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要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和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在申报补贴资金时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对享受补贴企业的监测管理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按照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按月对企业进行就业岗位变动调查,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市财政部门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经费支持,按照每个监测企业每月50元标准给予信息采集、培训等费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要定期对企业补贴资金的入帐和使用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要对补贴企业开展政策绩效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各县(市)、铜山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地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办法并积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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