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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时间:2016-12-16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市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增发部分将会补发。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16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本次待遇调整办法为:伤残等级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7.5%,增发金额最高为507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2190元、二级2069元、三级1947元、四级1826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7.5%;伤残等级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6.08%;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263元、1811元、1358元;

关于工伤定期待遇的支付渠道,凡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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