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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业务办理说明
时间:2015-05-25   点击数:
   
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二、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申报
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为新招用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制度,即每年4至6月,由参保单位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以后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社保机构审核并按规定核定后,作为本结算年度的职工年缴费基数,年缴费基数除以12为月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者,从7月1日开始社保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
(二)缴费基数核定
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苏政发[2002]67号和徐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徐政发[2000]128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
根据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 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4、工伤保险
徐政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
徐政发[2002]104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0.6%。
四、缴费金额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2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30%比例结算。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7%,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9%比例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徐政办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全年12元。以上两项共计112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62元,每年一月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
3、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从职工工资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3%比例结算。
4、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不同。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总数的0.5%--2%。不需个人缴纳。
5、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总数的0.6%。不需个人缴纳。
五、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6至27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次月1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每月6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
35周岁以下:缴费基数的3%;
36到45周岁:缴费基数的3.3%;
46周岁以上:缴费基数的4.2%;
退休人员70岁以下:缴费基数的6%;
退休人员70岁以上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同志:缴费基数的7%。
七、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业务经办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所需资料
企业: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组织机构代码证④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⑤近期三个月内工资单。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①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人员编制手册或批准入编文件等资料。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如有退休(职)人员,须提供退休(职)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书。有突出贡献人员、省以上劳动模范须提供批准文件或证书。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要资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于每月6―27日到社保机构办理手续。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变更,及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时,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②合并、分立双方的协议书。
③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件等
④其他相关材料。
2、办理流程
单位信息变更,填写《社会保险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单位分立、合并,带齐所需要资料,填写《参保单位分立、分流申请表》、《参保单位合并申请表》,新单位同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信息变更、分立、合并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转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妥善安置好单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后,携带工商部门注销手续、上级部门文件等资料到社保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单位人员变更
1、人员新增: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并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新增手续。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相关部门证明资料。
2、已办理个体养老、医疗保险的转移至单位参保
对于原个体参保缴费人员经单位录用后,缴清原个体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持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医疗保险证》,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单位参保缴费手续。
3、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带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辞职报告等材料,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4、人员转移:本市范围内各参保单位间转移,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均需加盖单位印章。调入单位如果是企业请提供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调入单位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请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编制本、入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统筹范围外转移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退休: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带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员退休手续。
6、死亡: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人员死亡减少手续。
7、其他:在职升学及参军人员须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定居人员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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