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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护理津贴等事项 时间:2015-05-19 点击数: |
(一)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规定。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 (二)办理条件: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 (三)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四)办事程序:1.受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于每月5日后的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2.初审:窗口工作人员于受理当日进行初审。对该职工受伤时间、受伤前本人工资、伤残等级进行核实,并计算待遇。3.复核: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对初审时核定的内容进行复核。4.审定:报科长、分管主任审定同意后,对复核后的数据按支付渠道分别打印支付单,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由邮政储蓄代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代发。 (五)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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