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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亮点概括
时间:2014-12-27   点击数:

近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94号令),开始正式施行。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相比,新《规定》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的亮点概括为以下几点

1、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提高了生育保险统筹层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的共济性。

3、降低了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相对固定(0.6%),调整后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4、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如为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那么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满10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才予支付。

5、新《规定》新增加了男职工10天的生育津贴。

6、解决了生育保险与相关法律衔接问题。职工产假或者休息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之前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7、明确了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相关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果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医疗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8、按照《规定》,生育津贴享受范围有较大变化,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9、加大了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行政处罚规定。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新政策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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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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