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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3-07-04   点击数: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的要求,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8月底之前完成调整工作。
二、调整范围
(一)全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参加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
(二)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不得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1478元执行、下限按1100元执行。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
2011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1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2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1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2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
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其它单位仍各为8%―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在本次调整基数的同时调整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除按以上政策执行外,单位另为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比例仍为13%,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四、有关要求
(一)2012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2011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变化的单位,仍需按规定报送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表。
(二)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时“见角分进元”。
(三)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如实填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调整清册可按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格式、内容采用U盘报送)。
(四)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后,应予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五)在调整基数的同时,各单位应对已在公积金中心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则另行更正。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六)各单位负责将公积金中心发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发放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对账单不相符的,由本单位审核并加盖财务印鉴后到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办理更正手续,无身份证号码的一律补齐,便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七)各单位在调整的同时,要做好本单位“封存”状态账户的清理及重户的并户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转入公积金中心封存专户。
(八)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九)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欠缴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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