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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 时间:2013-01-08 点击数: |
人事代理 一、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二、人事代理的对象 (一)各类非国有(三资、集体、民营、乡企、私营等)单位和其他自愿委托的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即各类流动人员)应 该进行人事代理。 (1)辞职、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2)各类事务所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聘用的人员; (3)各类非国有单位聘用的人员; (4)自费大中专毕业和毕业研究生; (5)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6)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7)其他各类流动人员。 三、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代理委托方研究制定人事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代理人才推荐、招聘、招考; (三)代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四)代理培训、人才素质测评及人事争议调解; (五)代理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外语考试的申报; (六)代理人事档案及人事行政关系; (七)代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八)代理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开展组织活动; (九)聘用合同鉴证;(十)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代理。 四、人事代理方式 分为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五、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六、人事代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①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②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③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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