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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5-27 点击数: |
市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规定,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为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变,仍为0.5%。 二、自2017年5月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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