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官网! 联系大乘 | 网站地图

A

最新公告nnouncement

社保代理

当前位置:首页>   社保代理 >

劳务派遣员工的平等权利
时间:2016-04-02   点击数: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那么这里所说的福利待遇主要指哪些呢?因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约定,主要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虽然劳务派遣员工没有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基于法律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工单位已获得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的劳动,就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上一篇:劳务派遣退工条件的法定化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
  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021-64195088    64195688
地址:上海闵行区沪青平公路空港六路50号
  江苏徐州大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聘部: 0516-87936991    87936999
派遣部: 0516-85851611    85851711
地址: 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星综合楼A区-5-1115
Copyright © 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沪ICP备19043449号-1
版权说明:本网使用图片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我们不承认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