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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平等权利 时间:2016-04-02 点击数: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那么这里所说的福利待遇主要指哪些呢?因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约定,主要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虽然劳务派遣员工没有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基于法律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工单位已获得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的劳动,就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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