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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金
时间:2015-08-31   点击数:

6、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师办理失业金申领的期限为: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失业人员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当月月底进行统一资格审查认定,认定资格通过的,次月25日前由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并发放失业保险金。未通过审核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审核认定结束10日内告知本人。


  7、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如何计算?


  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8、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每月的发放标准由自治区统一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年7月1日上调至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标准降至最低工资标准的65%。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发放标准,由兵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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