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民工权益 ―――专家热议《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用人单位必须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大家只感觉到是企业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实际调查中却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愿意和企业签订合同。”1月27日,在“蒙牛杯”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继锋向与会的相关法律专家道出了自己的困惑。 在这个论坛上,部分国内知名劳动法专家及来自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相关官员一致认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和谐的劳资关系才是真正贯彻好这部法律的真谛。 农民工:社保带不走,凭啥签合同? 近期,杜继锋在做了简单的调研后了解到,农民工不想签合同主要有6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实际的经济收入没有丝毫影响,他们寻找打工的机会主要是靠同乡和好友的介绍,工资、待遇、保险大家都是一样的。第二,农民工大都是短期用工,工资不是按月计算,而是按天计算,如果没有工作,企业就不再支付费用。第三,农民工认为不签合同非常自由,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必要服从企业的纪律约束和企业工作期限的约束。第四,一些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够强,他们认为法律合同是没有用的。第五,农民工认为,如果签订合同,企业会从现在的收入中再扣掉一部分钱交保险,自己的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倒减少了。第六,春节期间,企业往往会让农民工加班,他们不想在春节前跟企业签订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从它的意图看很清楚,但对部分劳动群体并不适用。”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说。 这种规定是不是有问题?王全兴认为,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问题,而是国家社保制度的规定有问题。按现行的社保制度规定:农民工如果交社保,离开城市以后能代表的是个人状况的那部分,公共状况的带不走。 “签合同就要缴保险,企业缴保险的钱也从农民工的工资里扣,离开企业又带不走,还不如把这个钱每个月发给自己。”王全兴认为,“社会保险带不走”,是城市剥削农民工的重要表现。如果今后这个问题解决了,农民工签订合同就不成问题了。 劳务派遣:不应成资方规避责任的手段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郑尚元教授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最近受理了一个案件,某质检局食堂的一个女工,胳膊被搅面机搅断,之前她是质检局招进去的典型的直接用工的工人,只不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劳动合同法》颁布,质检局发现了灵活的用工方式,把她委托给一家物业公司,她和物业公司签订了所谓物业委托协议,由物业公司代为监管。然后就出了事,发生了严重的工伤,右胳膊全被截掉。像这种情况,根本没有使用劳务派遣。以物业公司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法律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这个案件终审败诉了。 他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进步的法律,但这部法律中的劳务派遣制度仍有不少漏洞。“这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表面上比较严格,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内虚,最主要体现在行政干预的严重贫血。像职业介绍都是行政许可才能进入,劳务派遣就没有任何行政许可,采取普通的公司注册程序,只不过严格了一点资本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方面袒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在资方连续工作满10年;劳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个规定对于保护劳方的权益无疑是有利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但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搞“终身制”、造“铁饭碗”,单方面袒护劳动者而压制用人单位,会造成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果真如此吗? 王全兴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等情况较为普遍而做出的,目的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虽然制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种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还有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也给用人单位开了“口子”,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