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A
最新公告nnouncement
劳务派遣 | 当前位置:首页> 劳务派遣 >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时间:2008-12-28 点击数: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用专章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根据草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草案还规定,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 |
上一篇: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历史 下一篇: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