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一)市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下限按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市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市区参照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执行。
四、五县(市)参保人员201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由各县(市)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铜山区参保人员201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根据省文件精神,按照与市区并轨、三年到位原则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附件: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