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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时间:2013-11-09 点击数: |
市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负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下降为2%(其中单位为1.5%、个人为0.5%)。为做好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降低时间 从2013年8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 二、缴费比例降低方案 1、由于8-10月份三个月的实际征缴期已过,在保证落实省规定降低缴费比例时间前提下,我市决定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在省规定已经降低基础上进一步下调,确定为1%,其中单位为1%、个人为0%; 2、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其中单位为1.5%、个人为0.5%。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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