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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利义务的分配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
支付工资义务的分配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派遣员工的工资既可以由派遣单位支付,也可以由用工单位代付,对于支付工资义务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派遣单位作为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用工单位可以退回派遣员工的情形 用工单位应当注意:可以退回派遣员工的情形是法定的,双方并不能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其他非法定的退回情形,如违法退回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 原则上,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应当负责与派遣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自然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补偿或者赔偿。但是,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的“管理”与“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承担用工责任上存在连带关系。 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是补偿办法可以双方协商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是具体补偿的办法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进行协商。 派遣员工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处“派遣单位有过错”应当界定为:派遣单位没有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要求,派遣了不适合用工单位工作岗位的派遣员工,并且是由于派遣员工的劳动技能达不到用工单位岗位的要求,因此在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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