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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破制度壁垒 难实现同工同酬
时间:2015-06-06   点击数:

      同工同酬口号,一直反复出现在历史上诸多的权利抗争运动中。比如妇女平等运动中的同工同酬诉求。现在的人大代表申纪兰,就是50年代初,新中国农村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权益的第一人。再如在港英政府期间,港人争取与英国人同工同酬的运动。

  本来,这个口号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应该无须再提,但遗憾的是,如今,这个词重新成为一个热门词汇。

  重新成为热门词汇的原因是大量的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通过劳务派遣、临时工的形式招收编制外的非正式员工。这些人干的工作和编制内的人员差不多,但是,报酬、福利却少很多。于是,他们就呼吁同工同酬。

  他们的呼吁得到了法律的响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除了延续2008年新劳动法中临时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之外,对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明确提出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亦对同酬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不过,那些同工不同酬的人们还来不及高兴,就传来坏消息。据媒体报道,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福利、社会保险、公积金、房屋补贴,以及企业发放的各类福利、甚至集资房在职工收入中占很大一块。如果正式职工与派遣职工在这一块可以堂而皇之的不一样,那么同工同酬就没有多大意义。所以,对于人社部的解释,社会舆论的质疑应声而起,直指人社部玩文字游戏,把法律当儿戏。

  其实,法律规定同工同酬,很难成功。因为法律永远不可能细化到每一个岗位细节。职称、年资、经验、工作态度,都直接影响资方对劳方的工资发放。即便两个人一模一样,资方要想给其中一个人更多的工资,只需简单的任命一个人为组长,一个人为组员,即使实际工作内容一样,也可名正言顺的给组长更多的报酬。英国的同酬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英国,《同酬法》已实施了近40年,然而调查显示,英国男女之间依然存在很严重的薪资差距,而英国男性和女性的工资差异,在整个欧洲也是最高的。

  在当下中国,同工同酬的呼吁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下:派遣的非正式员工报酬低了。不过,需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到底是正式员工的报酬高了,还是派遣员工的报酬低了?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个局面。

  前不久有这样一条新闻。郑州有编制内的环卫工,每月领取4000元左右的工资,却花1240元雇别人替自己工作。显然,1240元是这份工作在当地的市场价格。这个行为,在本质上和派遣制度一样,都是按市场价格雇佣员工来完成工作。

  现在很多外资企业,人事上都全部委托专业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即全部员工都是劳动派遣。但是,这些外资白领的工资并不低,他们的工资是市场化的,如果薪酬不满意,就会跳槽另寻高枝。从这个角度来看,派遣的员工,一开始对于这个报酬是认可的,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岗位与报酬也是匹配的。所以,派遣制并不是非正式员工工资低的原因。

  顺着这个思路往下,就不难发现结论。编制内的环卫工之所以能够请他人帮自己工作,首先是因为他的工资大于岗位的实际劳动价值,所以,他可以拿出一部分钱来雇佣一个人,自己坐享多出来的那一部分。这一部分就是编制内的制度溢价。以前流传的十万年薪的抄表工就是制度溢价的典型例子。

  这种制度溢价来源于编制内员工的政治权利,比如,国企、政府部门都很难解聘一个正式员工,再如错综复杂的裙带关系形成的群体。当这些享有制度溢价的人组成了一个企业,一个集团,一个行业的时候,既得利益集团就是一个最恰当的称呼。所以,现在追求同工同酬的呼吁,本质上是试图获取制度溢价,进入既得利益集团。

  通过市场化的价格来聘用非编制人员,从某种程度来看,已经表明国企、政府部门,在竞争压力、预算约束下,产生了减小开支的动机。如果这种趋势进一步加大,那么既得利益群体内部人员的报酬就会下降,最终,和市场化的岗位报酬一致。当然,基于历史原因,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既得利益集团进一步扩大,那么改革将更加艰难。(转载自HR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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